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在线咨询
微信

微信扫一扫

长按二维码关注微信加好友

24小时服务热线13330994489

关于第6352516号第38类“图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2-28 14:12
作者:四川首创

申请人:河北钢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大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创新动力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河北钢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中天大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7月28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四川创新动力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6352516号第38类“图形”商标在“电话业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四川创新动力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07月28日至2023年07月2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证据:四川创新动力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四川创新动力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外包服务合同及发票、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及发票、版权使用协议及发票、技术开发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电信信息”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均予以维持。

       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河北钢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6352516号第38类“图形”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河北钢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首创是一家专业从事项目申报、国内外商标、专利、著作权、认证及知识产权疑问案件(商标定制、专利定制)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

版权所有© 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蜀ICP备17034439号    技术支持: ©上朴智能建站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