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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58337030号“祖师恒昌烧坊”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3-16 15:46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吊二嘴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贵州吊二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第58337030号“祖师恒昌烧坊”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引证商标是异议人依据行业背景和企业文化设计并申请注册的,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和易于识别性。异议人对其享有不可争辩的在先权利。
       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其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首创团队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综上所述,异议人“衡昌”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广,已具有鲜明的显著性和广泛的认知度,深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和青睐,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具有明显的搭便车行为并且会对异议人拥有的商标品牌价值造成贬损。
 如果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不仅达不到商标所应起到的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作用,而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更重要的是将进一步加剧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异议人这样诚实经营的企业构成损害。根据我国《商标法》等规定,依法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结果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58337030号“祖师恒昌烧坊”商标不予注册。

      首创是一家专业从事国内外商标、专利、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及知识产权疑问案件(商标定制、专利定制)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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