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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6-09 09:19
作者:四川首创知识产权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奋力开创成都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加快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为成都市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核心支撑,有力服务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0支持目标、原则和范围

第一条 支持目标。全力构建有效、有力、有质的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政策支撑体系,引领打造全球创新人才高地,建设世界级创新平台,形成世界领先的创新创业生态,培育一批世界级头部企业和产业集群、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重大原创成果。到2025年,聚集领军人才500人、高层次“四派人才”3500人以上,“揭榜挂帅”建设新型研发机构50个,推动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超过5%,实现年均15%以上的增幅,建成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50个以上,国家级孵化器达到30家,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超6000家、“双五”企业60家,培育境内外上市企业达到80家、市值100亿以上企业30家,为成都高新区率先建成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条 支持原则。本政策与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通过“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支持范围。本政策支持对象为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及机构,其中纳入火炬统计范围的企业需配合火炬统计报送。企业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本政策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0支持引进高端人才

第四条 支持引进领军人才。支持成都高新区新型研发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面向全球引进符合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方向,具有世界科技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的急需领军人才,经认定给予3年、每年最高500万元人才补贴,最高500万元安家补贴或赠予1套专家公寓。


第五条 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对高层次“四派人才”(蓉归派、海归派、学院派、创客派)创办的科技创新类企业,给予最高3年、500平方米的创业空间支持和最高500万元融资支持。对在成都高新区创办企业且达到成都市B类及以上人才标准的高校教授,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资助。根据人才贡献和实绩,评定金熊猫“人才奖”、“成就奖”并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0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

第六条 支持战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投入200亿元,高标准建设天府绛溪实验室、天府锦城实验室(前沿医学中心),支持围绕主导产业布局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战略科技创新平台。鼓励国有平台公司参与战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按照实际投入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贴。


第七条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鼓励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补助资金1:1的比例给予最高2亿元配套支持。

鼓励建设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新获批的平台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国家级创新平台持续投入,对其开展的创新能力提升项目,评审立项后按照年度设备投入10%的标准给予连续两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鼓励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省级创新平台,给予新获批的平台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省级创新平台持续投入,对其开展的创新能力提升项目,评审立项后按照年度设备投入10%的标准给予连续两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补贴。

第八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一流高校院所及顶尖创新团队围绕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卡脖子”技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高校院所主导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5-10亿元支持;对团队主导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

第九条 支持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围绕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新建中试平台,评审立项后按照设备购置费用的30%给予连续3年、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的建设补贴;鼓励区内平台资源开放共享,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对企业使用经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平台服务费用最高不超过20%的标准,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服务补贴,给予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的使用补贴。

0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成果转化

第十条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每年投入3亿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区梯度培育企业研发投入进行奖补。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达2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满足上年度研发费用增长达10%且研发投入强度达10%时,按照研发费用最高5%的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达1000万元、强度达5%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区梯度培育企业,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研发投入最高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对于“双五”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奖补。


第十一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级,对企业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对企业新获批中国专利奖、版权金奖、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企业获得海外发明专利授权或海外注册商标,每件给予最高2万元支持;对制定或修订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给予前3年每年不超过100万运营补贴;对开展专利分析预警导航等促进类工作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的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胜诉或者在和解撤诉中获益的,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对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对新引进的国家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在成都高新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境外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每家单位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区内企业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四川专利奖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区内提供法律服务,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且已生效,并列入省级以上法院或者检察院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一次性给予该机构30万元资助。对区内上年度获评高级知识产权师或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分别按照每人3万元和2万元给予个人一次性支持。

第十三条 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高校院所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专利转让等方式在成都高新区实施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根据上一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对技术吸纳方按1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0支持创新创业孵化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支持孵化载体提升能级。对高能级机构新建孵化器、省级孵化器扩面升级的,按照租金50%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5000平方米(新增)场地2年房租补贴和最高500万元装修补贴。引导孵化载体参与各级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每家每年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对购买专业创业服务的企业,经认定后最高可按照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支持高新区国有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孵化载体免费开放30%的场地,用于大学生创业,对通过评审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团队)可享受最高2年免费入驻。对于免费提供的载体部分,可视同正常对外出租纳入平台公司的业绩考核。支持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对每个成功获批的企业或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创新创业活力提升。对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赛事和成都高新区金熊猫全球创新创业大赛,获得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0万落地政策奖励。支持各类主体举办与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创活动,经认定后,按照活动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0支持企业培育与技术攻关

第十七条 支持科技小巨人引领发展。运用“金熊猫”科技企业创新积分等方式,每年遴选一批科技小巨人企业,优先匹配办公载体、人才和基金等创新资源,特别重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对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对新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给予3年、每人每年10万元的人才奖励;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才3年给予不超过6人的购房资格;按上一年度实际研发费用、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轮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1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企业,按单轮融资金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每年累计获得股权融资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国拨实际到位经费100%比例给予最高2000万元配套资助;对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及机构,给予主持单位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参与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国拨实际到位经费100%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对参与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及机构,给予主持单位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参与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梯度发展。每年投入最高1.5亿元梯度培育资金,优化“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上市龙头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每年培育不少于500家,加速科技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为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15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连续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平均市值首次突破100亿元的上市龙头企业,给予公司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纳入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首次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1万元奖励。规上企业首次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培育为规上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营收首次达到10亿、30亿、50亿、100亿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年度培育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30家以上且数量排名前十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升规入统,对首次纳入高新区规上统计且稳定增长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三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申报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超过20%的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按照申报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亿元以上、1亿元(含)—2亿元、5000万元(含)—1亿元、1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元(含)—1000万元,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0强化科技金融支撑作用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股权融资。设立总规模100亿元天使引导基金,支持优秀科技初创企业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对首次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或上市公司1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后续单轮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或上市公司1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企业,按单轮融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获得股权融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债权融资。对获得贷款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同期LPR和担保费的30%-50%、融资服务平台服务费的10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对获得租赁融资、商业保理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同期LPR的3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对发行债券融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同期LPR的3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企业投保科技保险。对投保科技保险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实际保费支出的20%-4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

第二十五条 鼓励科技金融机构加大区内企业服务。鼓励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对投资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区内风投机构,按照每家机构实际投资额(不含高新区出资部分)的2%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鼓励风险投资财务顾问(FA)、融资担保、科技小贷、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区内科技企业投融资服务,按照其服务区内企业实际获得融资金额的0.5%,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港交所等境内外主要股票交易场所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改制过程中转增股本的企业,按转增金额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解禁后在高新区减持的,按其获利金额的3%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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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四川科技创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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