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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556895号第41类"青年+ E"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5-09 13:57

关于第16556895号第41类"青年+ E"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夏咸娜:成都西南交大科技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夏咸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杭州风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成都西南交大科技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16556895号第41类“青年+E”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成都西南交大科技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成都西南交大科技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成都西南交大科技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创业培训承办协议及发票、创业实训合作协议及发票、培训班相关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夏咸娜的撤销申请,第16556895号第41类“青年+ E”注册商标不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夏咸娜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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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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