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在线咨询
微信

微信扫一扫

长按二维码关注微信加好友

24小时服务热线13330994489

第36612980号“云汉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2-23 14:06

  异议人:黄开云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万宏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谟拉比科技有限公司

  黄开云(以下称“异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武汉万宏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第36612980号“云汉鸭”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引证商标是异议人依据行业背景和企业文化设计并申请注册的,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和易于识别性。异议人对其享有不可争辩的在先权利。

  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其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三、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三十条前半句及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理应不予核准注册。

  四、如果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极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质量、产地产生误认,甚至造成不良影响,其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综上:

  综上所述,异议人“云汉”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广,已具有鲜明的显著性和广泛的认知度,深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和青睐,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故意并且会对异议人拥有的“云汉”商标品牌价值造成贬损。

  如果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不仅达不到商标所应起到的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作用,而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更重要的是将进一步加剧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异议人这样诚实经营的企业构成损害。据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异议人请求贵局充分考虑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我国《商标法》等规定,依法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结果: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汉鸭”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69890号“云汉YUN H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及其他关联人已将“云汉鸭”作为招牌使用在各个门店上,考虑到本案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被异议人有知晓上述商标的可能,且被异议人亦未在答辩中对被异议商标的创意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独创商标的故意,行为难谓正当、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612980号“云汉鸭”商标不予注册。


  首创是一家专业从事国内外商标、专利、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及知识产权疑问案件(商标定制、专利加急授权、版权3-5天下证)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商标、专利、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首创的客户遍布各行各业,并且已经与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建立了互惠合作关系,如果你有关于知识产权、项目申报(高企、双软)、工商财税、相关问题,都可以联系首创。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

版权所有© 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蜀ICP备17034439号    技术支持: ©上朴智能建站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