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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代理四川省世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41440569号“世稀缘”商标异议成功

发布时间:2021-09-14 18:59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省世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世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并要求在其接收的三十个工作日之内答辩,随后不断地经过市面上的考察,最后选定与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联系,并咨询商标异议答辩的相关内容,通过首创知识产权团队的专业解说以及提供专业的整体解决方案,了解到此案复杂情况后,最终决定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关于第35类41440569号“世稀缘”商标异议答辩。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2

引证商标3

引证商标4


     异议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 引证商标一分别在2007和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异议人持续不断对引证商标一进行宣传使用,使得引证商标一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刻意摹仿和抄袭,极易误导公众并淡化驰名商标,应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高度近似,指定使用的服务相同、类似,相关公众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三、异议人多次对摹仿“今世缘”的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均获得贵局和商评委的支持,根据审查一致原则,本案的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今世缘”也构成近似商标,应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攀附注册的意图较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首创团队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一、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根据行业特点及企业发展精心设计而成的,整体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易于与其他商标相区分,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二、异议人其引证商标一与被异议商标整体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也不会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异议人其引证商标一不应获得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标识不近似,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答辩人对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行为,是符合《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正常商业行为,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商标局最终裁定第41440569号“世稀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创是一家专业从事国内外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及知识产权疑问案件(商标风险代理、版权急速下证)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如果你有关于知识产权、项目申报(高企、双软)、工商财税等相关问题,都可以联系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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