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业从事行业疑难案件(商标保证通过、专利加急授权、版权极速下证)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整体解决方案。
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对广州市佰德利实业有限公司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1079710号“得力熊”提出商标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予以受理。
异议商标:31079710
引证商标一:6994748
引证商标二:17711687
引证商标三:25676352
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被异议商标“得力熊”指定使用服务为第18类“书包;旅行箱;背包;购物袋;手提包;旅行包;帆布背包;运动包;婴儿背袋;护脊书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994748号 “得力”商标、第17711687号“得力DELI”商标和第25676352号“得力DE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工具袋(空的);包;钥匙包;带轮购物袋;皮肩带”等。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994749号“得力“商标、第3041540号“得力DELI及图”商标和第1002412号“得力DEL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除家具外”的办公必备品;文具;墨水;墨汁;印章;印油;笔;办公或家庭用胶带或粘合剂;办公室用绘图仪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具有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第31079710号“得力熊”商标准予注册。
首创的客户遍布各行各业,并且已经与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建立了互惠合作关系。
首创是一家专业从事国内外商标、专利、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及知识产权疑问案件(商标保证通过、专利加急授权、版权极速下证)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如果你有关于项目申报(高企、双软)、知识产权、工商财税、相关问题,都可以联系首创。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