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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第28805062号“云首创”商标准予注册-首创

发布时间:2020-06-22 17:53

     异议人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四川首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刊登在第1615期(商标公告)第28805062号“云首创”商标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予以受理,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首创知识产权团队答辩如下:

      一、 “首创”乃汉语固有词汇,既非被答辩人独创,也不能为其独占,答辩人将其作为商标要素,系对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不侵犯被答辩人任何权益。

      二、 根据相关法律及判例可见,商标制度所保护的乃商标区分和识别商标来源的功能,而非商标标识本身,任何人均无权对商标构成要素进行独占。

      三、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经营类别相差极远,相关公众不可能将二者相联系,故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无论引证商标知名度多高,均与本案无关,被异议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四、根据法理,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即便引证商标被评定为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也应当有限制,而不能漫无边界的主张权利,被异议商标所涉服务与引证商标相差极远,相关公众根本不可能将二者联系,不会损害引证商标指示功能的发挥,故被答辩人所述淡化乃无稽之谈。

     五、被异议商标与被答辩人企业字号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且二者行业悬殊巨大,鉴于企业字号权保护范围限于同行企业,故被异议商标并不侵犯其企业字号权。

    六、最高院相关司法判例已明确,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故不构成“不良影响”,被答辩人滥用权利,企图妨害行政机关执法,恳请贵局对被答辩人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被异议商标“云首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59967号“首创”第“1342467”号“首创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馆;饭店;园艺”、第36类“资本投资;不动产投资”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制定使用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证据。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第28805062号“云首创”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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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有关于知识产权相关问题,都可以联系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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