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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异议怎么办?-首创知识产权告诉您

发布时间:2020-04-07 18:01

第26030676号协茂森老钟家商标准予注册

           异议人钟长华委托沈阳冠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成都老钟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刊登在第1604期(商标公告)第26030676号“协茂森老钟家”商标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予以受理,成都老钟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首创知识产权团队答辩如下:
       一、“老钟家”来自于姓氏,因“钟”姓在中国系大姓,“老钟家”作为中国传统的姓氏表达,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不能独占而禁止他人合理使用,答辩人初创者也姓“钟”,故答辩人系根据传统姓氏表达对“老钟家”进行合理使用,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二、   第30类商品项上无任何在先权利,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据其第43类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根据国家商标分类注册制度的初衷,答辩人在第30类商品项上注册系争商标无任何不当。
       三、   被异议商标为“协茂森老钟家”,如前所述,“老钟家”乃“钟”姓传统表达形式,显著性较弱,“协茂森”乃被异议商标的主体部分,即便被答辩人主张的事实成立,答辩人也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被异议商标与“老钟家”在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  较大差异,首创团队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判断,被异议商标与“老钟家”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的任何规定。       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被异议商标“协茂森老钟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异议人在先注册第11829515号“老钟家”商标第43类“餐馆;自助餐馆”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异议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也不构成近视商标和混淆混误。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由首创知识产权代理商标,第26030676号“协茂森老钟家”商标准予注册。
      此次异议答辩的成功,体现了首创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疑难案件;站在客户每一个角度考虑问题,解决客户知识产权问题;首创知识产权团队与全球多个国家的大型企业、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首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前后荣获了《全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服务、质量、信誉AAA级企业》等、荣誉资质;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一站式知识产权和项目申报等综合解决方案,首创专注行业疑难案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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