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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知识产权代理关于第29689725号“尤兔头”商标驳回复审决议书

发布时间:2020-04-03 15:18

    申请人都江堰市尤兔头餐饮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29类,第29689725号“尤兔头”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首创知识产权拥有知识产权案件的丰富代理经验和扎实的商标法律专业基础,理由如下:

      1.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代事物完全不同,且申请商标指代事物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已形成固定认知,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2.第29类商品项上单独注册“尤”商标,贵局准予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且在先存在诸多以“尤”为要素的商标注册成功,可见贵局认定“尤”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初步审定。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均存在较大差异,以相关公众一般识别力为准,消费者能够轻易将二者区分,无混淆误认可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在读音、含义上存在极大差异,相关公众仅从该差异部分便能将二者区分,无混淆误认的可能。

      5.《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非标识本身,即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其他组成部分上存在一定近似,只要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便可合理共存。

      6.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自身经营理念独创设计而成,经设计完成,申请人便将其作为核心商标进行使用宣传。经申请人大量、广泛使用,申请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指向关系,一旦申请商标无法获准初审,必将为申请人带来  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恳请贵委员会适当考虑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依法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13490号“阳光龙江及图”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没有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首创知识产权代理的此次申请商标在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此次异议答辩的成功,体现了首创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专业从事国内国际知识产权咨询、项目申报服务;站在客户每一个角度考虑问题,解决客户知识产权问题;首创知识产权团队与全球多个国家的大型企业、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首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前后荣获了《全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服务、质量、信誉AAA级企业》、荣誉资质;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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