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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013323号“协茂森老钟家”商标准予注册

发布时间:2020-03-30 11:35

     异议人钟长华委托沈阳冠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成都老钟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刊登在第1603期(商标公告)第26013323号“协茂森老钟家”商标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予以受理,成都老钟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首创知识产权团队答辩如下:

  • 首创知识产权团队认为,“老钟家”系来自于姓氏,因“钟”姓在中国系大姓,“老钟家”作为中国传统的姓氏表达,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不能独占而禁止他人合理使用,答辩人初创者也姓“钟”,故答辩人系根据传统姓氏表达对“老钟家”进行合理使用,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 首创知识产权团队认为商标“协茂森老钟家”,如前所述,“老钟家”乃“钟”姓传统表达形式,缺乏显著性特征,“协茂森”乃被异议商标的主体部分,即便被答辩人主张的事实成立,答辩人也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被异议商标与“老钟家”在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判断,被异议商标与“老钟家”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的任何规定。
  • 首创知识产权团队认为提供的证据,不仅不能证明其“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主张,根据被答辩人证据可见其使用范围极其有限,反而能证明其根本毫不知名,并不能构成“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故被答辩人“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主张不能成立。

       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被异议商标“协茂森老钟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旅馆预定;饭店;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样;餐馆;备办宴席;餐厅”异议人在先注册第11829515号“老钟家”商标第43类“饭店;柜台出租”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异议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也不会再市场上造成混淆误认。“协茂森老钟家”作为商标也不具有欺骗和服务质量误认得含义。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由首创知识产权代理商务,第26013323号“协茂森老钟家”商标准予注册。

此次异议答辩的成功,体现了首创知识产权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专业从事国内国际专利代理和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为客户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站在客户每一个角度考虑问题,解决客户知识产权问题;首创知识产权团队与全球多个国家的大型企业、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前后荣获了《全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四川行业十佳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信誉AAA级企业》、《商标代理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战略合作伙伴》(大英智造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四川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服务联盟》荣誉资质;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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