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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零申报”有没有纳税记录???

发布时间:2019-03-01 16:16

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其中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办理自然人股权转让登记时要查验完税凭证的规定引起了热议。

在首创专业团队针对县区级登记机关的随机调查中,我们发现基层登记机关对这情况存在多种应对方式。

少数地方登记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协商一致,在多年前就已经形成了顺畅的合作机制,其中有的地方是地方政府做出了协调安排。

多数地方的登记机关对此事知晓,其中较大比例是等待上级通知才执行法律,较小的比例进行了积极主动的工作,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主动沟通协调,争取落实相关工作。

但是,在协调工作中,多地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并不积极,同样出现了税务局不知道税法条款或知道条款不知道如何操作等情况,为工作落实带来了一定难度。

除了拒绝出具相关完税凭证的,对实际纳税额为零的“零申报”不出具完税凭证成为了多地税务机关的共同选择,这对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产生了很大影响,使企业生产经营也陷入了困境。

那么,“零申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是否应当依法开具纳税记录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近期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纳税记录有关问题,中心负责人回答了提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的解读,零申报也在纳税记录中连续记载,不论是否实际缴税,都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中也明确规定:

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开具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有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些文件指导,希望各地税务机关都能够积极履行《个税法》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毕竟《个税法》本来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参与起草,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其他部门配合税收工作,基层税务机关忙于减税降费,而对新《个税法》实施的消极应对并非一个明智的选择。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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