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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知识产权代理第“19953967”号商标驳回复审-胜诉

发布时间:2017-12-22 09:29
作者: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首创知识产权代理第“19953967”号商标驳回复审-胜诉

首创知识产权收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的《关于第1995396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四川金色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由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办理第39类第18574144号“”商标(以下简称驳回商标)驳回复审获得胜诉。

申请人于2016年05月1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44类的服务项上注册“图形”商标(申请号:第19953967号),国家商标局于2017年3月29日发文(发文编号:TMZC19953967BFBH01)与广州寰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9534189”号第43类商标“”、台州市爱尚洁具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5121862”号第43类商标“”、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942419”号第43类商标、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942420”号第44类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部分驳回了申请商标在“健康咨询、医药咨询、休养所、保健、文身、修指甲、化妆师服务、动物养殖、植物养护”服务项上的注册申请。


首创为此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答复:

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产生,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内涵,与引证商标在创意来源及内涵上具有较大差别。

在设计商标时,申请人为表达自身专业服务的经营理念,并将专业服务作为“真心的礼物”奉献给大众的美好期许传达给消费者。申请人在设计申请商标时,特意选取夏威夷土著语中表达“真心礼物”的英语单词“MAKANA”作为创意来源,提取其中的“M、K、A”作为设计要素,进行变形设计而成,进而与自己美好的期许相适应。

申请人根据自身的美好期许及经营理念独创设计而成,与引证商标毫无关联,并不构成《商标法》所述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使用的产品在构成元素、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上差异较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数量、排列顺序上存在显著不同,相关公众仅从要素差异便能轻易区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所述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仅从视觉差异便能轻松区分二者,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差异较大,相关公众仅从视觉差异便能轻易区分,无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可能。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商标法》所述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读音差异较大,相关公众仅从读音差异便能轻松区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所述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读音差异较大。首先,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无具体读音部分。相关公众在进行认读时,无法通过读音将其识别,仅能将其识别为图形商标。因此,申请商标无具体读音。

汉字作为国人通用语言,在国内具有极高的认知度及辨别力,在几千年的历史传承中,国人对汉字已形成使用及认读惯性。当相关公众在看到上述商标时,第一时间便能将有汉字与无汉字的商标进行区分,并且通过具体汉字进行认读和识别,根本无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商标法》所述的近似商标。

三、引证商标3、4乃国内知名汽车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在大众群体中已形成固有认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无论是整体外观还是读音上均存在较大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

商标的知名度影响社会大众的认知力。引证商标3、4作为国内汽车龙头企业奇瑞汽车的LOGO,在经过其大力推广和使用后,在国内已极具知名度,导致相关公众对其已产生固定认知。相关公众看到引证商标3、4时,第一时间仅能反映出是汽车品牌。而申请商标初创而立,目前在相关市场上还未形成固定认知,且该商标与引证商标3、4差异巨大,无论是从认知度还是相似度,申请商标都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3、4并不构成《商标法》所述的近似商标。

四、经申请人查询,在第44类服务项上在先存在众多以“圆形+A”为要素的商标注册成功。且引证商标之间也予以共存。这一事实证明商标局在对待此类案件时的惯常审查标准。根据商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理应获准共存。

五、经申请人广泛、较长时间的使用,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接受和认可,与申请人建立了较强的指向性,现实中也并未发生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或误认的情形。而申请商标如果不予核准注册,势必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恳请贵委员会适当考虑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此次驳回复审的胜诉,体现了首创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丰富代理经验和扎实的商标法律专业基础;首创专注于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专业从事国内、国际专利代理和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将进一步为客户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站在客户的每一个角度考虑问题,解决客户知识产权问题;首创与与全球多个国家的大型企业、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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