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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成功后,是否万事大吉?

发布时间:2017-08-29 11:14

很多企业及个人认为,商标注册成功后就没有什么问题了,就万事大吉了,谁谁谁都不能把我怎么的了,如果你真这么认为,那就大错特错了,商标注册成功后出现的问题也是非常多的,尤其对于那些“洋气”的,商标在“养活”后又“死亡”的几率还在不断提升,为什么这么说?由于之前跟很多客户都说过这个问题,但是大家却半信半疑,让我觉得很有必要跟大家普及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哪些不可为的做法是可以让咱们的商标“死亡”的。

Top 1 100%

期满不续展

首先,我们必须要知道,商标注册后不是永久有效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如果希望继续使用注册商标、使注册商标继续受到法律保护,就需要按照法相关定程序进行商标续展。每一次续展的有效期为十年,如果希望可以无限期地使用并保护这枚商标,那么企业则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一直进行续展注册。

十年的商标有效期满之后,如果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续展手续,那么商标局将有权注销该商标,也就是说,商标注册成功后不做商标续展,只有和商标说拜拜 !

TOP 2  90%

连续三年不使用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的商标“撤三”。

从某些方面来讲,因品牌发展等原因被企业搁置不再使用的商标;企业或个人恶意注册用作投资的商标;企业或个人为保护品牌而注册的防御商标;以及企业或个人疏于管理,导致无人管理的商标等等,都有可能被提“撤三”。

商标被提“撤三”成功后,原商标持有人将失去对该商标的专有权,无法继续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前期对商标的广告宣传等投入也将付诸东流,将对原商标持有人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因此必须不慎重对待。

不过,只有当注册商标满足了“没有正当理由”且“连续三年不使用”这两个条件,才会被“撤三”成功。如果企业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则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或者向商标局说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否则将有很大可能被“撤三”成功,导致商标被撤销。

 

Top 3  80%

申请人信息不变更

随着企业发展及规模的扩大,可能会出现变更申请人地址或申请人名称的情况,这时必须注意对于已经注册了商标的企业来说,一旦商标注册人、地址等已作注册的信息发生改变,则必须向商标局申请变更相应的注册事项。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也就是说,变更商标注册信息,不向商标局提交信息变更并屡教不改的,将有可能面临商标“被死亡”的风险!

一些企业认为,改变了注册地址、注册人等信息也没什么关系,正常使用就可以了。但是,这样做可能会令企业陷入更大的危机中。

商标局在注册商标被提“撤三”、“异议”或面临其他变动时,往往会按照商标注册证上登记的注册地址下发书面信息通知商标注册人,注册地址的变更令企业无法及时收到相关信息,从而错过答辩机会,最终导致企业商标“被死亡”,导致企业商标不能正常使用。

TOP 4  80%

商标变成通用名称

企业或者个人都恨不得自己家的商标上至100岁的老人下至0岁的宝宝都知晓自己的商标,但是商标出名过头,有可能一切白费!

商标最主要的作用就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商标应具有识别性与显著性,但是,如果企业在商标名声大噪后不注重商标管理与保护,导致商标被过于频繁地用于描述某一类产品,那么,该商标就会失去显著性,沦为某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如“优盘”、“拉链”、“热水瓶”等等,都是由商标弱化为通用名称的典型。近几年出现的“微博”、“双十一”等商标也都有弱化为通用名称的危险。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不止如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也就是说,一旦注册商标“被死亡”,那么,一年之内是不可能复活的。想要亡羊补牢的企业,只能告诉您太晚了!

TOP 5  50%

恶意抢注

我国商标注册虽然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明确了对摹仿驰名商标、恶意抢注商标等行为的处理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商标,自其注册之日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驰名商标所有人则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无限期追究相关责任,随时向商评委提出商标无效请求。

但是,鉴于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是否属于恶意注册等行为的认定是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在案件审理与答辩中被诉方还有反败为胜的可能,因此,涉及此条款的商标死亡率只有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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