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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类号“人人味RENRENWEI及图”驳回复审成功

发布时间:2017-08-29 10:40

首创知识产权代理“人人味”驳回复审-胜诉

近日,首创知识产权收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的《关于第18939943号“人人味RENRENW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由首创知识产权的成都生味源食品有限公司 第18939943号“人人味RENRENWEI及图”商标“(以下简称驳回商标)驳回复审获得胜诉。

本案的难点在于论述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由于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较高,因此,其获得初审的难度极大。首创知识产权代理在向商标申请人了解了驳回商标的详细使用情况以后,认为此商标由于经过长期的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完全能和引证商标从市场的角度上予以区分,首创知识产权代理人就这一观点在复审材料中予以了详细的阐述,并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加以佐证,使得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受了首创的复审意见,对驳回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文化、行业特点,独创设计的,具有显著性和高度识别性,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理应予以初审公告。

《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商标

申请人是一家专注于四川小吃调料产品研发销售及四川小吃连锁品牌管理运营的企业。申请人依据行业背景及企业文化独创设计了申请商标。申请商标由中文“人人味”、英文“RENRENWEI”及图形组合构成。中文“人人味”为臆造词,中文将“味”字设计成字母“O”与文字“未”组合的形式,其中“O”与“我”谐音,结合一般公众先认读中文再认读字母和图形的阅读习惯,申请商标中文可呼叫 “人人味我”,暗含了申请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企业价值观,表明了申请人致力于传播美食文化,帮助更多的餐饮创业者实现创业梦想。英文“RENRENWEI”为中文的拼音,与中文部分相互呼应。图形部分来源于企业“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理念,申请商标的图形整体为接近正方形的设计,四个角进行了切割,避免了给人锋利机械的感觉,整体轮廓既代表盛装小吃调料的包装盒,也代表盛装食品的锅类容器,类似圆角的设计就是“以人为本”的关怀与细节,符合小吃调料及餐饮行业的产品服务特点,图形内部由“人”字的一撇一捺勾勒而成,在黑色人字的外延有白色的轮廓,正好是两个“人”,与中文“人人”的概念相呼应。

申请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申请使用在第43类的“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服务,饭店,咖啡馆,餐厅,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这些服务中大部分是申请人的经营餐饮服务所需要的服务,从保护品牌的角度对申请人的“人人味+RENRENWEI+图形”品牌具有重要意义。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依据行业背景和企业文化,独创设计的商标。该商标采用图文要素构成,整体设计巧妙、具有创意,具有显著性及可识别性。通过对申请商标创意来源的介绍,足见申请人设计该商标时倾注了大量心血,暗含了对于申请人从事行业的热爱及产品质量的信心。

由上述分析可知,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根据自身的特点独创的,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具有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功能,符合商标注册要件,应依法予以初步审定。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不近似,两者在商业中共同使用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理应予以初审公告。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不近似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的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存在特定的联系。

判断时,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整体比对,又要进行主要部分的比对,而且应当考虑在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结合本案: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1)从商标的构成要素来看:

申请商标是由中文“人人味”、英文“RENRENWEI”及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引证商标则由纯图形要素构成。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存在本质的区别,相关公众看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能够凭借不同的构成要素将两者区分开,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2)从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来看:

商标的显著部分(要部)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显著部分在商标给人的整体印象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因此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应占有更大的权重。显著部分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近似程度,往往决定商标整体是否构成近似。在构成商标的各个要素中,文字部分最容易被识别和认读,一般会作为组合商标的显著部分。

申请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文字部分“人人味”是其显著的识别部分。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仅有的图形要素。

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不同,相关公众在认读时的要素不同。因此就显著识别部分来看,两者具有明显的差异,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3)从商标的整体外观来看:

商标审查应当是对商标构成整体的综合性审查,而不是单单抓住商标的某个要素而予以商标近似性的判断。申请商标是一件图文组合商标,商标整体图形和文字采用左右结构排列,文字部分由采取中文和英文上下排列的方式。而引证商标仅由图形构成,且图形为菱形以点为支点。可见,由于构成要素,排列方式及各要素所占比例的不同,二者在整体外观差异明显,相关公众看到后,凭借一般认识即能够将二者有效区分,不会造成视觉上的混淆误认。

(4)从商标的图形部分来看: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

引证商标图形部分




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区别在于:申请商标整体图形接近正方形,但由于四个角有切割的效果,实质上为多边形,轮廓更为平滑,图形由于位于组成商标中,以一条边为支撑;从组成来看,申请商标由一撇一捺将多边形分解为了两个多边形和一个三角形,中间部分为明显的黑色和白色相重叠的人字,代表这“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企业价值观和“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理念;从“人”字与多边形相连的情况来看,分别与顶部中间和下部两角相连,符合了“人”字顶天立地的汉字理念。而引证商标整体更接近于菱形,是明显的平行四边形,由于四个角比较明显,轮廓更为生硬,图形以一个点为支撑;从组成来看,引证商标由两条黑白相间的线段将菱形图案分为了三个矩形,中间的两条黑白相间的线段由于并非一撇一捺,一般不理解为“人” 字而是理解为“T”字母;从“T”字母与四边形相连的情况来看,分别与多边形的三个边相连,其中仅右下方的线条位于该边的中部。即使将引证商标进行旋转,其与申请商标的差异更为明显。

通过对比可见,申请商标在图形的设计方面较引证商标更为复杂,综合考虑了企业文化的传达,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元素的构成方面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最终形成的图形给人以完全不同的视觉效果。

(5)从商标的呼叫来看:

申请商标是由中文“人人味”、英文“RENRENWEI”及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相关公众一般不对其进行呼叫。相关公众一般会根据其中文将其呼叫为【ren ren wei】。

而引证商标本身仅有图形要素构成,相关公众一般不对其进行呼叫。

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呼叫完全不同,不论是有声媒体的宣传报道,还是相关公众间口口相传,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在听觉上的混淆误认。

(6)从商标的含义来看:

如前所述,申请商标 “人人味”暗含了申请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企业价值观,表明了申请人致力于传播美食文化,帮助更多的餐饮创业者实现创业梦想,申请商标图形体现了企业“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理念。而引证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无法传达申请商标的品牌内涵。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根本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在理解上的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在先大量类似案例获得了胜诉,鉴于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在先大量类似案例获得了胜诉,申请人部分列举如下。鉴于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案例1
申请商标

贵委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引证商标

案例2
申请商标
贵委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引证商标


案例3
申请商标

贵委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引证商标


案例4
申请商标

贵委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引证商标

案例5
申请商标

贵委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引证商标

…鉴于类似胜诉案件较多,申请人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从贵委的裁定也不难看出,在进行商标审判的时候不仅仅进行部分的比对,更应该从整体进行标识的比对。由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申请商标应予初审并公告。

(三)两商标在商业中实际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的差异性。前文已经阐述,不再赘述。

第二,引证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及知名度不高。根据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引证商标可能被认读为“TT”,也有一定可能被认读为“人人”,在网络搜索中无论以“TT”或者“人人”为关键词,还是以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字号“迪康实业”为关键词,均未发现关于其在第43类服务上使用、推广的信息。据此推测,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知名度不高。

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商标“”为中文和图形组合商标,整体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识别性。申请人对其进行了宣传、使用,包括宣传册的印制、发放,相关媒体的广告宣传及申请使用服务上的使用等。

例如,申请人建设的官方网站www.rrwcygl.com;申请人开设了大量的餐饮门店。

本案中,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了实际使用,使得本身具有显著性的申请商标显著性更一步加强,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已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及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相联系。申请商标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应当获得初步审定。

四、申请商标如果不被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并抑制市场主体积极性,造成不良后果。

众所周知,树立一个品牌,需要企业为此付出巨大的心血和努力,品牌是关系到整个企业生死存亡的大事。从申请商标的设计到整体品牌运作,申请人已付出了较大心血,倘若申请商标未核准注册,将会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

首先,申请人先前覆盖的销售网络,毫无疑问,将会瓦解或受到重创,给申请人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其次,申请人必将面临换标的现实,意味着申请人将需要重新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培养、打造新的品牌。更严重的将是对申请人声誉上的影响。已有的品牌突然消失或改换商标,必将使相关公众基于一般的常识质疑申请人的服务质量、营销网络、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可能存在问题,最终将影响相关公众对申请人的信赖力,信赖力一旦受到影响,将会直接影响到申请人企业的存续力。最终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最后,不利于整个市场的良性循环。商标的审核及注册为的是更好的用于流通和标识。倘若审查标准过于僵化,不利于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之间产品信息的交流、流通,阻碍整个市场的良性循环。

因此,申请商标的审查不能僵化,要从整体显著性、商标独创性、商标含义等方面全面加以区分。灵活掌握审查标准,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五、申请人申请“人人味+RENRENWEI+图形”商标是出于其申请人的品牌文化,品牌经营理念,保护申请人品牌的目的。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形象的代言和良好品牌的保障,对申请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知识产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可争辩的应为申请人所独占和享有。

商标可以广泛地使用于申请人经营的方方面面,为申请人的长远发展和战略部署服务。申请人申请“人人味+RENRENWEI+图形”商标既是出于对本身经营业务的事实需要,也是出于对其商标保护、防御的长远战略的考虑。该商标申请行为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及原则,应当被依法核准。

 

 

   

 

本案中,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强烈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其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依法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本案的胜诉,体现了首创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丰富代理经验和扎实的商标法律专业基础。首创专注于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将进一步为客户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解决客户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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