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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鹃花青”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答辩-胜诉

发布时间:2017-08-29 10:09

首创知识产权收到《关于第6165689号第30类“紫鹃花青”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委托首创知识产权答辩“紫鹃花青”商标撤销答辩获得了胜诉。

张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厚德致远知识城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撤销云南滇岭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第“6165689”号第30类“紫鹃花青”商标在“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云南滇岭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收到撤三文件后及时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针对张磊提出的第6165689号“紫鹃花青”注册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依法提交使用证据并做出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在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该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连续三年时间,也就是2013年2月24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答辩人对“”商标进行了广泛使用证据(画册、纸杯、海报、宣传单等)及与购买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并提供了相配套的销售出库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在2013年2月24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真实、有效并大量使用了第6165689号“紫鹃花青”商标,且完全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所提撤销三年不使用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最终商标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维持答辩人的注册商标有效。

此案之所以能够胜诉,是因为首创顾问在客户完全不知道要提供什么证据的情况下,以首创知识产权法务为后台,通过电话、网络、现场沟通等方式为客户收集相关证据。将客户处收到的零散证据,经过首创代理人员的专业梳理,已将这些零散的证据形成的完整的证据链。从而使商标局继续维持了“紫鹃花青”商标的权利。

此案件的胜诉,体现了首创知识产权丰富的案件经验和扎实的商标法律专业基础。首创知识产权将进一步为客户的知识产权做好监测与分析。

撤销,每年都在递增,未来将会更多,谁也无法保证你的商标不被他人提出撤销,那么商标权利人如何应对?
 1.及时变更商标注册地址,确保地址可收文。

a.商标局会根据商标的注册地址发文,如果对应地址收不到文件,那么就无法做出答辩,这是很多商标权利人极易忽视的一个细节。

b.企业搬迁后往往不变更地址,这会留下潜在的隐患,这个隐患,可能直接导致商标无效。

2.保留商标使用证据

a.商标使用证据包含:销售合同、发票、展览、广告等等,在这些商业活动中,商标权利人应该注意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并在各种商业活动中载明商标的使用。

b.很多客户签合同、开发票都不包含商标名称,需引起注意。

同时,在各种商业活动中不断强调和突出商标的使用,也是企业品牌塑造的过程,非常重要!

首创知识产权-专注于知识产权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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