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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云康养 RUIYUN WELLNESS及图”商标图样

案件概述
申请人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简称:首创)代理“瑞云康养RUIYUNWELLNESS及图”商标。
首创团队受申请人委托在商标局驳回其第77975426号“瑞云康养 RUIYUN WELL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理由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字号,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紧密的指向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44320号“瑞云渲染”商标、第77663392号“瑞云轩”商标、第21599826号“瑞云渲染”商标、第13620710号“瑞耘”商标、第24233149号“云瑞 YUN-RAY HETIG”商标、第14973327号“云瑞 FENGRUI”商标、第767651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已进行了大量宣传使用。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证据
申请人委托首创团队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品牌设计简报、宣传使用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等。
案件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获准注册,在其余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于2025年2月20日注册有效期已届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注册期满未续展,从而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整体印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相混淆。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案件启示
案件核心
结果:重要商标服务确权成功
策略:提供有利论据+ 精准服务切割
制胜关键
精准服务切割:紧扣商标服务,成功论证“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服务不类似,保障客户的商标权益。
近似论证:有效论证与部分引证商标不构成相似,为确权铺路。
首创策略
证据支撑:提交品牌使用、版权等有力证据。
案件价值
服务切割策略有效,最大化客户的商标权益。
商标相关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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