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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整专利业务办理要求,多项新规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5-12-30 11:08

为适应新发展阶段的需求,进一步优化审查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于2025年底集中发布了一系列重要通知与决定,对专利业务的办理要求、审查标准和系统功能进行了系统性调整。核心改革措施均将于 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调整范围广、力度大,为保障相关法规顺利实施,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将于2026年1月1日进行更新,部分专利业务的办理要求也将同步调整。这些变化涉及申请文件格式、信息填写、审查程序等多个方面。主要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八十四号)及《关于全面实施以可扩展标记语言格式提交专利电子文件相关事宜的通知》等文件,旨在推动专利申请与审查的数字化、标准化和精细化。


一、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功能调整

为配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及全面实施XML格式提交文件的要求,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和客户端计划于2026年1月1日0时进行更新,主要调整包括:

  1. 增加信息校验功能:系统将在提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PCT进入国家阶段申请、著录项目变更等业务时,对申请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信息增加校验功能。

  2. 优化与调整文件提交功能

    • 在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业务办理页面,新增“无效宣告程序权利要求书修改对照表”提交功能

    • 取消发明、实用新型等专利申请页面中用于上传PDF或Word格式文件的“申请文件”页签。

    • 取消部分文件在各业务办理页面的上传功能,增加提交环节和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导入案卷环节对上述文件是否为XML格式的校验。

    • 系统网页版首页将新增一个文件上传功能,用户可在提交申请当日,上传与XML格式申请文件对应的PDF或Word格式文件以供参考。

  3. 编辑功能升级:在编辑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件时,保存页面将新增“自动刷新权项号/段号/图号”和“不刷新”的选项。

二、 专利业务办理要求的具体变化

为配合新版《专利审查指南》实施,自同日起,部分业务办理要求将按以下规定执行:

  1. 信息填写要求更全面

    • 发明人/设计人信息:提交三种专利请求书及进入国家阶段声明时,应当填写全部发明人/设计人的身份信息,并确保真实。

    • 申请人联系电话:提交专利申请或变更申请人时,必须填写申请人联系电话。

  2. 专利代理委托书签名要求: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师应当在提交的各类专利代理委托书上签名。对于电子申请,需在填写委托书信息时,提交代理师签名的委托书扫描件。

  3. 序列表提交简化:以电子形式提交专利申请时,若已提交符合WIPO ST.26标准的序列表电子文件,则无需再单独提交PDF格式的序列表文件

  4. 无效宣告程序修改更规范: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除提交全文替换页外,还必须以附件形式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权利要求书修改对照表》,并清楚说明每一项权利要求的修改情况。

  5. “同日双申”授权规则明确: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且两项均已授权的情况,若要对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其授权通知书的发文日在2026年1月1日及以后,将适用新规。根据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在此类“同日双申”案件中,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符合授权条件的,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已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方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三、 配套措施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2026年1月1日起启用10份修订后的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旧版表格同时停止使用。


此次调整是专利审查与服务规范化、数字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建议专利申请人与代理机构提前了解新要求,熟悉系统操作,确保在2026年新规施行后能够顺利办理各项业务。

为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84号)实施,自2026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专利业务办理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1.关于发明人/设计人身份信息的填写要求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提交三种专利请求书及进入国家阶段声明时应当填写全部发明人/设计人的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
        2.关于申请人电话的填写要求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7节,提交专利申请或变更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人联系电话。
        3.关于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电子文件的提交要求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国家专利申请,在提交符合WIPO ST.26标准的序列表电子文件时,无需单独提交PDF格式的序列表文件。
        4.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提交要求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4节,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应当在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时,以《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的附件的形式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权利要求书修改对照表》。专利权人应当在该修改对照表中清楚说明所有权利要求是否修改、修改方式、修改内容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编号。
        5.关于专利代理师在委托书中签名要求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六条,专利代理师应当在提交的委托书中签名,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专利代理委托书(中英文)》《复审程序授权委托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对于电子申请,应当在填写委托书信息时,提交代理师签名的委托书扫描件。

新旧版委托书对比

(旧版)

(新版)


        6.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说明
        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且两项专利均已获得授权的,如果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对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该发明专利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发文日为2026年1月1日及以后,应当适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第84号局令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节的相关规定。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节最后一段修改为:

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作出说明的,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放弃已经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此时,对那件符合授权条件、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发出授权通知书,并将放弃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转至有关审查部门,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总结与建议

总体而言,2026年的这次专利业务调整是一次系统性的升级,其核心主线是 “数字化” (全面XML格式化)和 “精细化” (规则与流程的优化)。它从申请文件的底层格式、实体审查的法律标准,到前端提交的系统功能,进行了全方位革新。

对于所有专利申请人与代理机构而言,当务之急是:

  1. 尽快熟悉并掌握XML格式文件的制作与提交方法,这是未来办理业务的基础门槛。

  2. 仔细研读新《专利审查指南》,特别是关于“同日双申”、退款、序列表等与自身领域密切相关的修改条款。

  3. 关注系统升级通知,及时更新客户端,并在2026年后使用全新的官方表格。

系统升级提示:2026年1月1日0时后,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用户可直接登录系统使用上述功能,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用户可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新版客户端升级,或者访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首页-工具下载-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栏目,下载客户端最新版安装包或更新包进行客户端升级(版本号V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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