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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案件解读:第 59996466 号 “大清衡倡” 商标为何被宣告无效?

发布时间:2025-09-24 08:48

       首创专业从事国内外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高企、双软、启动资金)及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专利加急授权、商标风险代理)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大清衡倡”商标无效图样

     

                               







案件概述


      

      申请人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首创)代理“大清衡倡”商标,并且于2024年11月12日对第59996466号“大清衡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419024号“衡昌”商标、第52522044号“衡昌”商标、第8654258号“衡昌酒房”商标、第13109635号“衡昌老酒馆”商标、第12488293号“衡昌烧房”商标、第14514303号“衡昌酒庄”商标、第42459474号“衡昌烧坊”商标、第42459458号“衡昌烧坊”商标、第42459480号“衡昌烧坊”商标、第42465772号“衡昌烧坊”商标、第55625300号“衡昌烧坊”商标、第56188452号“衡昌壹品”商标、第56201636号“衡昌老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衡昌”在先字号权。

       三、被申请人作为个体工商户,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114件商标,商标名称完全不同,且众多商标明显存在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除此之外,申请人经查询,被申请人近几年对不同主体出售商标高达18件。由此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明显超出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所需,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案件证据

  

     

    申请人委托首创团队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工商信息;

2、“衡昌烧坊”品牌故事、荣誉证明;

3、衡昌烧坊近年获得荣誉;

4、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资料;

5、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6、维权资料;

7、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出售商标情况;

8、申请人参展资料。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案件审理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4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的申请注册日及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至十三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大清衡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大清衡倡”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另,争议商标本身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商标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因此,商标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商标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启示

      回溯案件始末,我司代理的第59996466号“大清衡倡”商标无效案件圆满结束!

      一:聚焦客户“在先商标权” 核心,精准选择维权方案。

     二:首创团队从保障客户权利角度出发+梳理侵权事实,增强案件证据链的有力性。

     1.在先商标权的证据:强化客户“衡昌”系列商标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2.聚焦“大清衡倡与客户系列商标形成近似+商品品类类似” 的比对

     3.首创团队通过证据链+申请材料加持,高效推动案件进程。

      综上,首创商标团队在本案中的代理工作,体现了“以客户核心需求为导向、以商标法律规则为依托、以证据链为支撑” 的服务逻辑,精准保障客户商标权益。未来,我司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聚焦客户品牌保护需求,以更精准的案件方案、更扎实的服务,为企业知识产权权益保驾护航。

商标相关附件如下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产品和市场推广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老板们想要了解更多商标的多种类型案件问题,快来首创了解更多详细资料,如果你有关于项目申报(高企、双软)、知识产权、工商财税、相关问题,都可以联系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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