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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报:首创助力第77471603号“良生记”商标成功逆转,品牌价值得以捍卫!

发布时间:2025-09-22 09:31

       首创专业从事国内外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高企、双软、启动资金)及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专利加急授权、商标风险代理)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良生记”商标图样




案件概述


       申请人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首创)代理“良生记”商标,对商标局驳回其第77471603号“良生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理由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50830号 “良生”商标、第76514259号“良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 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 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案件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1.米粉; 2.面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粉丝(条);2.含淀粉食品;3.米;4.薄片(谷类产品);5.谷类制品;6.糕点;7.调味品;8.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良生记”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包含部分相同文字,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食用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米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 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食用 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面粉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米粉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粉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



        一、案件背景:商标近似驳回遇阻,锁定 “引证商标” 破局关键 🎯  

        二、核心操作:撤三监控 + 驳回复审联动,精准拆解障碍 ⚙️      

        三、案件结果:双策见效,核心商品获准初步审定 ✅       

        四、案件价值:首创 “撤三 + 复审” 联动模式,赋能商标注册维权 💡

       此次案件的成功,验证了首创代理在商标服务中的 “前瞻性策略思维”:通过前置撤三监控弱化引证商标权利,为后续驳回复审 “减负”;再以精准的商品类别分析与证据链构建,最大化争取注册权益。这一模式不仅为 “引证商标障碍类” 商标注册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解决方案,更体现了首创代理从 “被动应对” 到 “主动破局” 的专业服务能力。🚀

      未来,首创代理将持续优化 “撤三、异议、复审” 等知识产权服务的联动机制,为企业提供更高效、更具针对性的品牌维权方案,助力企业筑牢商标护城河。🛡️





商标相关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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