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首创专业从事国内外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高企、双软、启动资金)及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专利加急授权、商标风险代理)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衡顺昌”商标图样
案件概述
异议人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首创)代理“衡顺昌”商标,并且于对被异议人任瑞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8期《商标公告》第78540115号“衡顺昌”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案件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衡顺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清酒;烧酒”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19024号、第52522044号“衡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米酒;清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商标局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78540115号“衡顺昌”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启示
⚖️ 回顾核心制胜点:
✅ 商标近似性锁定"衡顺昌"与"衡昌"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高度近似
✅ 商品类似性论证• 同属33类酒类商品• 原料/工艺高度重合• 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一致
✅ 混淆可能性判定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
🎯 首创策略:
三要素比对法(音形义)
商品类似性多维度论证
精准适用《商标法》
商标相关附件如下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产品和市场推广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老板们想要了解更多商标的多种类型案件问题,快来首创了解更多详细资料,如果你有关于项目申报(高企、双软)、知识产权、工商财税、相关问题,都可以联系首创。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