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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捷报|我司第77819713号“杜枚”商标异议成功!

发布时间:2025-07-31 10:03

       首创专业从事国内外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高企、双软、启动资金)及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专利加急授权、商标风险代理)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杜枚”商标图样




案件概述


   

       

       

          异议人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首创)代理“杜枚”商标,并且于对被异议人时兴伟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7819713号“杜枚”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案件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杜枚”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4388号“杜牧及图”、第73602947号“杜牧”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商标局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77819713号“杜枚”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启示


⚖️回顾案件制胜关键:
✅ 精准锁定商标近似性
   "杜枚"vs"杜牧"文字构成、整体外观高度近似

✅ 商品类似性论证
   双方均涉及白酒等商品,功能用途完全相同。

✅ 混淆可能性判定
    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

  🎯 首创专业策略:

    多维度商标比对分析

    完善在先权利证据链

    精准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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