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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混淆?首创详细解读第54368744号“衡仓”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发布时间:2025-07-30 09:19

       首创专业从事国内外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高企、双软、启动资金)及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专利加急授权、商标风险代理)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衡仓”商标无效图样





案件概述


           申请人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首创)代理“衡仓”商标于2024年09月23日对第54368744号“衡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419024号“衡昌”商标、第52522044号“衡昌”商标、第8654258号“衡昌酒房”商标、第13109635号“衡昌老酒馆”商标、第12488293号“衡昌烧房”商标、第14514303号“衡昌酒庄”商标、第42459474号“衡昌烧坊”商标、第42459458号“衡昌烧坊”商标、第42459480号“衡昌烧坊及图”商标、第42465772号“衡昌烧坊”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衡昌”相近似,被申请人作为衡昌宣传使用同地域的酒业同行应当知晓“衡昌”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显然是想恶意攀附申请人的商业信誉,进而造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衡仓黑马”商标,其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案件证据

      

    

    

      申请人委托首创团队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工商登记股权结构;

  2、“衡昌烧坊”品牌故事、荣誉证明;

  3、“衡昌烧坊”2023年所获荣誉、宣传报道;

  4、申请人名下“衡昌”及系列商标注册明细;

  5、申请人维权案例裁定书;

  6、相关报道;

  7、商标授权使用书;

  8、“衡昌烧坊”在各大平台销售页面、合同及发票;

  9、百度百科搜索“衡昌烧坊”网页情况;

  10、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档案信息等。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案件审理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3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商标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衡仓”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至十的显著识别文字“衡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申请人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关联关系,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商标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在先字号权的情形是指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衡仓”与申请人主张字号“衡昌”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使用不易使申请人字号权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商标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案件结果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启示


    💡回顾案件关键点

    ✅ 商标近似成立!

        “衡仓” vs “衡昌”仅一字之差,读音高度相似,且均用于酒类(第33类),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行业启示

 1️⃣ 品牌保护要趁早!

         客户提前布局10+枚“衡昌”系列商标,形成严密防护网。
2️⃣ 证据链是关键!

        提交品牌故事、荣誉证书、销售数据等,证明商标知名度。
3️⃣ 同行盯防不可少!

     发现近似商标,果断无效宣告,避免市场混淆。


商标相关附件如下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产品和市场推广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老板们想要了解更多商标的多种类型案件问题,快来首创了解更多详细资料,如果你有关于项目申报(高企、双软)、知识产权、工商财税、相关问题,都可以联系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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