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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二郎”商标无效图样
案件概述
案件理由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蜀儿郎”便是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与申请人之间早已形成稳定的指向关系。争议商标指定服务同申请人主营业务关联性较强,且争议商标“蜀二郎”同申请人企业字号“蜀儿郎”读音、构词相近,被申请人作为餐饮服务同行经营者,对餐饮市场一定会有相关的了解,那么对申请人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若争议商标维持注册必将导致中国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示服务来自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特定关系,致使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受到严重损害。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077481号、第40742395号“蜀儿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餐饮服务同行经营者,理应知晓“蜀儿郎”系申请人注册及使用商标,却仍旧申请与其近似度较高的争议商标,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争议商标维持注册投入市场后极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造成市场混淆,损害不特定社会公众利益,并助长抄袭、攀附他人商标的不正当竞争风气,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证据
申请人委托首创团队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2、商标信息;3、VI设计宣传手册;4、发票;5、店铺照片;6、合同;7、荣誉证书;8、“蜀儿郎”相关页面及报道等。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案件审理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动物寄养;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饭店;酒吧服务;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咖啡馆”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商标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目的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目的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服务上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局认为,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现有在先字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商标局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在“餐厅;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动物寄养”服务上予以维持。
案件启示
💡回顾首创成功代理第46546592号"蜀二郎"无效案件三大突破点:
1️⃣近似商标认定
证明“蜀二郎”无效商标与客户的核心商标在音、形上构成近似。
2️⃣ 服务类别精准切割
✔️成功认定8项商品选项构成类似
✔️巧妙区隔2项非核心服务
3️⃣ 证据链完美闭环
📊工商登记+商标档案+经营证据三位一体举证
⚖️办案心得:
商标战争就是品牌生命线!本案中首创商标团队通过专业布局,成功阻击同行业“搭便车”行为,为客户守住核心商业版图。
商标相关附件如下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产品和市场推广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老板们想要了解更多商标的多种类型案件问题,快来首创了解更多详细资料,如果你有关于项目申报(高企、双软)、知识产权、工商财税、相关问题,都可以联系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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