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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首创成功代理第60643302号“谈衡倡”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发布时间:2025-06-12 09:06

       首创专业从事国内外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高企、双软、启动资金)及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专利加急授权、商标风险代理)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谈衡倡”商标无效图样





案件概述


      申请人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首创)代理““谈衡倡”商标,于2024年06月13日对第60643302号“谈衡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419024号“衡昌”商标、第52522044号“衡昌”商标、第8654258号“衡昌酒房”商标、第13109635号“衡昌老酒馆”商标、第12488293号“衡昌烧房”商标、第14514303号“衡昌酒庄”商标、第42459474号“衡昌烧坊”商标、第42459458号“衡昌烧坊”商标、第42459480号“衡昌烧坊及图”商标、第42465772号“衡昌烧坊”商标、第56188452号“衡昌壹品”商标第56201636号“衡昌老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三、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攀附他人知名品牌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维持注册投入市场后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造成市场混淆,损害不特定社会公众利益,并助长“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风气,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案件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工商登记股权结构;2、“衡昌烧坊”品牌故事、荣誉证明;3、“衡昌烧坊”2023年所获荣誉、宣传报道;4、申请人名下“衡昌”及系列商标注册明细;5、申请人维权案例裁定书;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明细;7、商标授权使用书;8、“衡昌”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 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案件审理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白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注册和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烧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商标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商标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文字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商标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商标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启示

   
    

   首创代理“谈衡倡”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圆满成功!

   团队胜诉关键
    ✓ 成功证明"谈衡倡"与"衡昌"系列商标近似
    ✓ 12件防御商标形成完整保护网
    ✓ 被申请人存在攀附知名品牌嫌疑

    案件商标启示

  1.防御商标布局要成体系

  2.商标监测和维权要及时

  3.证据收集要完整充分

    首创专业建议
    • 建立商标保护矩阵
    • 完善品牌证据留存
    • 设置商标监测机制

商标相关附件如下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产品和市场推广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老板们想要了解更多商标的多种类型案件问题,快来首创了解更多详细资料,如果你有关于项目申报(高企、双软)、知识产权、工商财税、相关问题,都可以联系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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