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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聚焦:第 56294731 号 “邓鸿酱” 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揭秘!

发布时间:2025-04-09 14:03

       首创专业从事国内外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高企、双软、启动资金)及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专利加急授权、商标风险代理)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邓鸿酱”商标无效图样




案件概述


   

        申请人邓鸿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方简称:首创)代理邓鸿酱”商标,并且在2023年09月22日对第56294731号“邓鸿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理由

  

     

        一、申请人在进军酒业之前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有中国“会展大王”之称。申请人2017年进军白酒行业的相关报道及新闻一度甚嚣尘上,历经八年申请人在白酒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关注度,二者已建立了紧密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姓名构成实质性相近,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

       二、争议商标易被理解为“邓鸿酱酒”,与申请人姓名构成实质性类似,其注册易误导公众。且“酱”字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香型、风味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妨害公序良俗,进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经营的衡昌烧坊品牌同地域的同业经营者,对申请人及其运作的衡昌烧坊品牌应当知晓,理应避让反而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邓鸿姓名进行抢注,其行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不正当竞争。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证据


    

        申请人邓鸿委托首创团队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及任职企业明细;2、申请人及其创立的环球佳酿在酒业领域所获荣誉证明;3、关于申请人的知名度新闻报道;4、申请人及衡昌烧坊的宣传报道、衡昌烧坊的宣传使用及所获荣誉;5、申请人进军酒业至今与酒相关的新闻报道;6、百度搜索“邓鸿酱”指向申请人;7、第33类含“酱”误认驳回案例。

        被申请人仁怀市举世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姓名不同,未损害申请人的姓名权。争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从而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上述规定。

       商标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了质证仍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案件审理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4日提出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14 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商标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它具体条款中,商标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商标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即是否违反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商标局认为,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至5可知,申请人曾荣获“四川十大财经风云人物”称号并多次入围《福布斯》及《胡润百富榜》的上榜富豪,为公众知晓的人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前,申请人成立环球佳酿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并收购了衡昌烧坊,在贵州茅台镇投资扩建1915酒厂和复兴百年“衡昌烧坊”品牌。本案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所投资的“衡昌烧坊”同一地域的同业经营者,未经申请人的许可,将其姓名“邓鸿”作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难谓正当。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标有该商标的商品与申请人存在密切关联,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规定的情形,应予宣告无效。

       此外,仅就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而言,其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香型、风味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商标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邓鸿酱”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启示

   
       

        本案中,涉及申请人姓名权无效宣告案件。无效宣告的意义在于保护姓名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强化商标法律保护体系

        邓鸿酱” 商标无效宣告这一成功案例的背后,离不开首创商标团队对客户商标所进行的全方位、精细化监测工作。首创商标团队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对客户商标进行了全面监控和细致审查,确保不遗漏损害客户商标权益的风险因素,从而为“邓鸿酱”商标无效宣告的最终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石。随着案件的推进,首创团队运用这些证据向商标局正式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在审查过程中随时准备补充材料和应对答辩。面对对方答辩也是提出应对措施及时为客户的商标权益提供最佳助力。

        长期以来,首创始终深耕于为客户打造涵盖商标、专利、工商注册及项目申报等在内的一站式专业服务体系。如果您正期望深入了解相关业务,或是寻求专业代理服务,首创团队已做好充分准备,将以专业、热忱的态度为您提供详尽咨询与卓越服务,携手共赴更加辉煌的未来。




商标相关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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