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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生""商标图样
案件概述
撤三申请人赵梓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首创)代理“良生”商标进行撤三申请,并且在2024年07月23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张长财第6850830号第30类“良生”商标在“米粉”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案件审理
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张长财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7月23日至2024年07月2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张长财委托深圳市亦圆法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案件证据
首创团队向商标局提交了“良生"”商标的撤销理由书、撤三申请书、证据材料。被撤三申请人张长财提供的产品图片、门店图片、销售发票、送货单、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快递单、抖音截图、用户评价、荣誉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米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案件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第6850830号第30类“良生”商标在“1.米粉;2.面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粉丝(条);2.含淀粉食品;3.米;4.薄片(谷类产品);5.谷类制品;6.糕点;7.调味品;8.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685083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案件启示
在首创团队的卓越助力下,第 6850830 号第 30 类 “良生” 商标撤三案件迎来了重要的阶段性突破。首创团队汇聚了一批资深的商标专家,他们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的实战经验,精准剖析案件,牢牢抓住核心要点,为本案量身定制了全面且专业的商标咨询服务与极具针对性的撤销策略。
案件结束后,首创团队为客户提供后续的商标建议和跟进服务,密切关注客户商标权的动态,确保客户在后续可能面临的各类情况中,都能持续维护自身商标权的优势地位,继续为胜利而保驾护航。
商标相关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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