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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论语”商标图样
案件概述
异议人天幕(香港)国际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方简称:首创)代理“宋论语”商标,同时对被异议人张大龙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252891号“宋论语”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张大龙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案件审理
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宋论语”指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首创团队在异议申请书中提出“宋论语”商标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90561号“论语”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件结果
案件启示
首创团队深知,每一份委托都承载着客户的信任与期待。因此,我们始终将“负责”二字铭记在心。商标异议申请案中,首创团队精心策划,巧妙运用以下关键细节:深入挖掘异议人“宋论语”商标的信息,列举客户多次在“论语”商标申请的数量,强化其与客户的紧密联系。逐一分析竞争对手商标的相似性与差异性,通过列举第21090561号“论语”引证商标,证明该被异议人“宋论语”商标存在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精确指出对方商标可能造成的市场混淆。首创团队利用专业数据分析多处关键点,多方位展示客户已注册商标在商标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证明其应受商标保护的重要性。经过充分的证据分析被异议人作为个体商户,其申请注册商标及数量显然超出了使用需求。
商标相关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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