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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首创第73144706号“OSO PRO”商标喜获准予注册决定书的幕后历程!

发布时间:2025-01-17 10:01

       首创专业从事国内外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高企、双软、启动资金)及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专利加急授权、商标风险代理)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OSO PRO”商标图样




案件概述


       异议人诺基亚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五匹科技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144706号“OSO PRO”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同时,被异议人成都五匹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方简称:首创)代理“OSO PRO”商标进行异议答辩。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被异议人成都五匹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首创团队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案件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OSO PRO”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笔记本电脑专用支架;数量显示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93287号“OZ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 “摄影、电影摄影以及光学设备和仪器;用于记录、捕获、存储、处理、编辑、显示、传送、复制和回放声音或图像的设备;数字和光学记录媒介;音频、视频、成像、虚拟现实和存在捕获软件”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案件结果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73144706号“OSO PRO”商标准予注册。


案件启示

    

      在代理第73144706号“OSO PRO”商标异议答辩的征程中,首创团队彰显了非凡的责任感和专业水准。下发异议答辩通知书时,首创团队迅速与客户对接,更新案件进展。客户对首创团队在商标案件处理上的丰富经验深信不疑,委托其代理本次异议案件。

      首创团队不负客户的信任,为客户分析过往案例和此次案件的成功率。首创团队全面整合“OSO PRO”商标的支撑证据,打造了一个有利于案件的牢固证据链条,深刻展现了团队对客户商标的深度关怀和对商标法律知识的精湛理解。同时,首创团队不仅与客户沟通“OSO PRO”商标各个方面,而且在案件申请书中不断完善答辩的证据目录,以确保案件的成功率不断上升。

      在这场捍卫“OSO PRO”商标权益的较量中,首创团队以精湛的专业经验和敬业态度,打开“OSO PRO”商标异议案件的新局面。他们不仅有效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为维护商标的独特性、推动市场公平竞争、提升商标注册的品质与效率贡献了力量。

      在异议答辩的征途上,首创团队以专注和专业的姿态,坚持创新,铸就典范,“OSO PRO”商标的准予注册的决定结果下发,不仅标志着商标迈入新的发展阶段,也预示着“OSO PRO”将带着全新形象,引领行业潮流,续写商标篇章!






商标相关附件如下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产品和市场推广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老板们想要了解更多商标的多种类型案件问题,快来首创了解更多详细资料,如果你有关于项目申报(高企、双软)、知识产权、工商财税、相关问题,都可以联系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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