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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七公”商标图样

案件概述
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01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上海佰麟创世酒业有限公司第43547675号第33类“红七公”商标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上海佰麟创世酒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年01月30日至2024年01月29日期间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
案件审理
上海佰麟创世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下方简称:首创)代理“红七公”商标,首创团队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首创团队提供的授权、销售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授权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案件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驳回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43547675号第33类“红七公”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案件启示
商标相关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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