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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勇夺佳绩!第71525341号“天才口袋”商标获准注册,开启品牌新篇章!

发布时间:2024-11-21 14:35

       首创专业从事国内外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高企、双软、启动资金)及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专利加急授权、商标风险代理)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天才口袋”商标图样




案件概述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未米科技有限公司第71525341号“天才口袋”商标进行异议申请,被异议人深圳市未米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司(下方简称首创)代理第71525341号“天才口袋”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第71525341号“天才口袋”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被异议人深圳市未米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首创团队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案件审理

     

      被异议商标“天才口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或纸板制广告牌;期刊;平版印刷工艺品;纸”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35645号“小天才”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办公室用文件层压机;文具胶布”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20438号“小天才”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皮制行李标签;包装用塑料膜;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案件结果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71525341号“天才口袋” 商标准予注册。


案件启示

       


    

        从首创收到一份异议案件的通知到“天才口袋”异议案件申请,首创团队一直站在客户的角度,从商标各个方面出发,争取最大程度异议案件申请胜利。经过首创团队不懈的努力,圆满完成了第71525341号“天才口袋”商标的异议案件,一路过关斩将,终获准注册,展现了我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卓越实力与坚定承诺。

       首创团队坚持客户至上,负责到底。精益求精,专业服务,勇夺商标异议案件!



商标相关附件如下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产品和市场推广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老板们想要了解更多商标的多种类型案件问题,快来首创了解更多详细资料,如果你有关于项目申报(高企、双软)、知识产权、工商财税、相关问题,都可以联系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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