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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商标:
异议人:四川川娃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精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雅安市辑娃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一:异议案情概况
异议人四川川娃子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雅安市辑娃子食品有限公司经 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6期《商标公告》第71581366号“犇娃子”商标提 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雅安市辑娃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二:异议案情理由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犇娃子”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 证在先注册的第56128224号“川娃子CHUANWAZI” 商标、第32334306号“川娃子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品”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 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三:异议结论
1.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81366号“犇娃子”商标准予注册。
2.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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