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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634331号“曲师衡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4-03 17:50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永乾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永乾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第68634331号“曲师衡倡”商标提 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曲师衡倡”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

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19024号及第52522044号“衡 昌”、第8654258号“衡昌酒房”、第14514303号“衡昌酒庄”等商标核定使用 商品为第33类的“蒸馏饮料;白酒;葡萄酒;烈酒(饮料)”等。被异议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 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68634331号“曲师衡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4年1月19日

抄送:贵州智诚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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