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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
吴楚汉: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吴楚汉第15534002号第30类“金衡昌”商标在“可可饮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吴楚汉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6月28日至2022年06月2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吴楚汉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5534002号第30类“金衡昌”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5534002号第30类“金衡昌”商标,原第1553400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吴楚汉如对商标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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