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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488701号“华祖衡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1-19 17:38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范现云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范现云经我 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6488701号“华祖衡昌”商标提 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祖衡昌”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米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19024号、第52522044号“衡昌”等系列商标核定 使用于第33类“白酒;米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 信用原则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66488701号“华祖衡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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