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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835286号“古镇恒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1-18 17:01

异议人一: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古镇恒昌烧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 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古镇恒昌烧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第66835286号“古镇恒昌”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镇恒昌”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975360号“全 恒昌”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类似商品  上。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恒昌”,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  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19024号、第52522044号“衡昌”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米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 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66835286号“古镇恒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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