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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131771号第3类"肌本演绎"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9-04 09:17

申请人:

成都肌本演绎美丽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

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吕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嘉一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9月1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成都肌本演绎美丽科技有限公司第27131771号第3类“肌本演绎”商标在“1.粉底;2.美容面膜;3.香水;4.草本化妆品;5.口红;6.护肤用化妆剂;7.洗面奶;8.抗衰老用护肤液;9.化妆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成都肌本演绎美丽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9月15日至2022年09月1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成都肌本演绎美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成都肌本演绎美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荣誉证书、检测报告、授权书、委托加工合同及购方发票、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电商平台的产品展示页面及后台销售记录截图、展会宣传图片、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抗衰老用护肤液”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吕洋的撤销申请,第27131771号第3类“肌本演绎”商标在“1.粉底;2.美容面膜;3.香水;4.草本化妆品;5.口红;6.护肤用化妆剂;7.洗面奶;8.抗衰老用护肤液;9.化妆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吕洋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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