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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以及注销指南!-首创带您关注

发布时间:2021-02-23 09:41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等申请不收取规费。

  办理质权登记事宜由质权人、出质人双方共同办理。双方可以委托同一个人或同一个代理机构代理。

  二、办理途径

  办理质权登记及有关事项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办理

      1.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直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3.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二)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质权登记的书件格式

  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及承诺书

  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及承诺书

  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及承诺书

  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及承诺书 

  5.《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申请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有关业务的承诺书。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B.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承诺书。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C.申请质权延期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承诺书。

  (3)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办理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D.申请注销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登记注销承诺书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出质多件商标的,在一份申请书种列明,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

  (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加盖代理人的章戳。

  (3)出质人、质权人办理有关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业务的承诺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

  (4)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②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④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⑤担保的范围;

  ⑥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5)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二)提交申请书件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有受理权限的商标受理窗口或质权登记受理点直接提交申请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文件报送商标局。

  (三)《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领取和补发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出质人、质权人遗失《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补发登记证申请,由商标局予以补发。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权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以上内容于2021年2月19日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质权登记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登记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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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知识产权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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