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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申请时间延长到5月31日!且不再需要去税务局备案了!

发布时间:2018-05-08 09:14
作者: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来源: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船业天府


好消息!好消息!

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申请时间延长到5月31日!

且不再需要去税务局备案了!

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申请时间延长到5月31日


为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保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组织好企业注册信息、自评信息的形式审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公示、公告工作,省级科技管理部门6月30日前应完成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补正自评信息的按补正提交日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公告,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入库并享受优惠政策。

2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左数,以下相同)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3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入库登记编号、入库日期等)发送给省级税务部门。

4
各级税务部门要与科技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掌握企业参与评价工作进展,摸清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的纳税人基数和分布情况,通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政策辅导,帮助取得登记编号企业及时享受政策,切实加大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落实力度。

5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省级税务部门应及时将实际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的企业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入库登记编号、研发加计扣除额等)与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共享。 

 


所以还没提交申请的企业

要抓紧时间哦!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5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七条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第九条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四条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


那么咱们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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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心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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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参评指南速速收藏吧~

参评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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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戳下面文字进行详细了解

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开始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常见问题及解答

Q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登录网址是什么?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官方网站为https://www.innofund.gov.cn,登录此网站可以了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有关政策、工作动态、服务内容、公示公告信息等。参加评价的企业可以通过点击【评价】按钮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开展企业自评工作。

Q2.企业遇到问题应该咨询哪个部门?从哪里可以看到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

答:在系统登录页面底部有【咨询电话】链接,企业点击可以查看地方管理机构和评价工作机构的联系方式,企业登录系统后右上角也显示所在地评价工作机构的联系方式,企业遇到填报问题可以直接联系。

Q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的流程是什么?

答:第一步:用户注册——企业联系人通过手机号注册,注册成功后获得登录密码。 

       第二步:企业信息完善——通过用户名(注册时使用的手机号)和密码(注册时设置的密码)登录,按要求完善并提交企业信息。 

第三步:等待反馈邮件——评价工作机构将对企业注册信息进行核对校验,并将结果反馈至注册时所留的联系人邮箱。未通过核对校验的企业请通过用户名(注册时使用的手机号)和密码(注册时设置的密码)登录,重新完善和提交企业信息。 

第四步:企业自主评价——企业信息核对校验通过后,可通过用户名(手机号)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用户名的变更(系统自动提示用户名变更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自主评价,提示变更成功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做为用户名。 

第五步:评价结果跟踪——地方管理部门将对企业评价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即可获取入库编号,并予以公告。企业可通过官方网站【公示】和【公告】栏目查看。

Q4.系统对操作者的浏览器有什么要求?

答:系统主要兼容chrome、firefox、360、sogou、IE11版本等常用浏览器,其中chorme全兼容,其他浏览器要求使用非IE内核模式。

Q5.账号注册时的短信验证码和附加码有什么区别?

答:有区别。短信验证码是发送至联系人手机上的6位数字编码,而附加码是当前页面中的随机生成码。

Q6.忘记密码了怎么办?

答:通过系统首页登录框下方的【找回密码】进行密码重置。

Q7.注册联系人邮箱怎么修改?

答:1、企业用户登录系统后,在完善企业信息过程中可对注册时填写的联系人姓名和联系人邮箱进行修改。 

       2、企业信息审核通过后,可登录系统后通过【账户信息】修改联系人相关信息。

Q8.点击立即注册后,阅读企业注册承诺书,点击下一步后,页面为什么没有跳转?

答:这可能是浏览器的兼容性原因所致,请使用系统登录页推荐的浏览器版本。

Q9.获取的企业信息时乱码是什么原因呢?

答:这可能是浏览器的兼容性原因所致,请使用系统登录页推荐的浏览器版本。

Q10.技术领域只能选择一级,二级无法选择怎么办?

答:这可能是浏览器的兼容性原因所致,请使用系统登录页推荐的浏览器版本。

Q11.企业注册登记时上传营业执照遇到问题怎么处理?

答:系统目前仅支持.JPG格式的图片,图片大小1M以内,请按要求上传。如遇到点击【选择文件】按钮无反应的问题,请更换使用系统登录页推荐的浏览器。

Q12.为什么企业评价信息表点击不了?

答:评价信息表点为灰色表示不可操作状态。企业只有完善企业信息并由评价工作机构核对校验通过后,方可新增评价信息表进行自评。

Q13.股权结构填写有什么要求吗?

答:股权结构为日后开展企业服务时的参考依据,在股东结构信息录入时,遇到企业股东数量多的情况,请填写主要股东信息。

Q14.选择二级所属行业后,下拉框里只有请选择,这是什么原因?

答:二级所属行业只有请选择,说明企业所属行业没有二级细分栏目,请忽略此提示。

Q15.研发费用总额是怎么产生的?

答:在企业评价信息表中,研发费用总额是根据企业研发项目汇总产生的。企业需点击“填写”按钮,按弹出窗口的表格样式填写企业研发项目情况,确认提交,自动生成研发费用总额。

Q16.获取知识产权时,点击添加后提示没有操作的对象,是什么原因?

答:系统自动获取的可添加知识产权目前支持免审核,若知识产权前没有可勾选的小框,说明该知识产权不在有效范围内,需手动添加知识产权并上传证明文件。

Q17.高新区名称内没有企业所在的高新区,怎么办?

答:本系统目前收录国家统计局对外公布的156+1个国家高新区,其他高新本系统暂无收录。如没有企业所在的高新区,请在“是否属于国家级高新区”中选否。

Q18.获取知识产权时,点击添加后提示没有操作的对象,是什么原因?

答: 系统根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第三方获取企业相关信息,部分企业存在获取的注册地与企业目前的实际注册地不符,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选择。注册地的选择会影响后续评价工作,所以需确认注册地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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